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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校技术资格评定纪律规定

来源:中文期刊网位置:职称评审政策时间:13-06-02 12:2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6号)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字[2012]15号)文件精神,为使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确保评审质量,现就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做出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及各院(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应努力做到掌握政策、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廉洁自律。反对各种营私舞弊行为;不得对参评人员许愿或收受礼物;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发现有以上情节者,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在领导小组或评审组织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及各院(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中应按规定收交、领取、发放和查阅评审材料。对于评审材料中的有关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摘抄或外传,不得接触或查阅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评审材料;不准泄漏评审会议内容和评审讨论情况。需要向群众传达或向参评人员解释的问题,应按组织程序由校、院(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违者,撤销其所在领导小组或评审组织的成员资格。

三、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及院(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在研究涉及本人或亲属问题时,应主动予以回避。

四、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无论是否直接参与评审工作,都应以党的教育事业为重,以工作大局为重。对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均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得在群众中散布或传播各种不利于团结、不利于评审工作的言论,更不得人为干扰学校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评人员,都要端正态度,正确对待评审工作与评审结果。所有参评材料均应据实填报,不得伪造学历及其它证明材料;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或教学成果;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出面为自己或亲友进行说情、拉票等非正常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或手段要挟领导和评审组织成员。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直至纪律处分。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六、广大教职工有责任关心学校的评审工作,也有对学校评审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和义务。根据自治区人事厅的工作安排,我们将会对学校评审、推荐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学校欢迎对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要求对评审工作中出现各种违纪现象积极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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