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档案系列副职评定标准
来源:中文期刊网位置:职称评审政策时间:13-06-02 12: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对符合本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该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部门、各类档案馆和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档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敬业、协作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第九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水平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需参加档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系统的研究,具备熟练获取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的能力。
2.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够运用其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⒊能够指导馆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辅导和技术指导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
⒉参加完成1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并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⒊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试点项目或科研项目,并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⒋主持编制1项或参加编制2项市以上档案工作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⒌负责3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2千件以上,并填补馆藏空白;或负责4项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4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3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10万条(件)以上。
⒍开发或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解决档案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或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⒎负责编纂档案史料汇编30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含内部发行);或负责2个专题档案展览工作,共完成50个以上标准展板的策划、选材、编辑工作。
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或受市(厅)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
⒐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以下三项者:
⑴承担档案征集工作,征集档案总数达到1000件以上。
⑵承担档案的接收工作,接收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⑶承担档案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⑷承担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了3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检索条目总数达到2万条以上;或汇编档案史料8万字以上。
⑸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3万条(件)以上。
⑹承担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方案、技术工作规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5件以上,并付诸实施。
⒑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以上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
⒉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下同)以上。
第六章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一等奖1项。
⒉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⒊负责3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3千件以上,并填补省内馆藏空白;或负责4项以上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8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5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20万条(件)以上;或负责编审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档案史料汇编50万字以上,并受到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⒋主持编制省(部)级档案工作标准及技术规范1项,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国家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译著15万字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的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
(二)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三)主持和参加:主持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指具体承担项目调研、立项,拟订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并承担实施工作的人员。
(四)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档案教材等不在此列。学术专著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五)学术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年刊、论文集等)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理论版。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同一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一篇。
(六)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国家级报纸的学术或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
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的若干问题说明
(一)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二)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原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后须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在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应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十七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时,须被聘任为馆员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任职期间,受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不能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皖档联发〔20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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