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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家正名的内涵及途径探索

来源:中文期刊网位置:政治法律时间:13-05-28 08:51

“正名”也主要体现在这两个层面:一为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和社会中都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地位和名分,这是构建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二为从政者、为政者在体系中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地位和名分,这是政治秩序得以运转的基本条件。前一个层面的“正名”是因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血缘关系而自然获得,后一个层面的“正名”是通过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接受与认可而获得的。由于社会成员的角色和身份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或单面存在,或双面存在,尤其是在孔子所处的时代,社会成员固定阶层的束缚已被打破,各个层级开始双向流动,贵族因其家道中落可降为庶民,庶民因其军功和知识才能可参与到政治运行和中。这时的社会成员可简单地分为两部分:为政者和潜在的为政者。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或为父或为子,在政治体系中,或为君或为臣。因此,在孔子看来,“正名”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②具体来说就是君事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父事子以慈,子事父以孝。概而言之,孔子主要从“正名”的功能性层面对其进行了解说,认为“正名”就是社会成员要明确自己在家庭、社会和政治体系中的身份和地位,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活才能够井井有条,政治秩序才能够安定有序。

从孔子对“正名”的解释中可以得知,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职责所在,各安其位,不能有所逾越。那么如何在实际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实现“正名”呢?在孔子看来有两种途径可以达“正名”:一为礼;一为政、刑。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前者为根本路径,后者为辅助性路径。礼是“正名”的根本路径在实现“正名”的过程中,礼是孔子心目中最重要的,且最具规范性意义的路径。或者可以说,“正名”以礼为标准。礼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在敬鬼神的夏商两代,祭祀是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主题,并由此而形成了一整套礼仪制度。进入周代以后,神权政治逐步向王权政治转化,礼逐渐失去了其原有的祭祀功能而演变成为社会的规范和制度。在孔子看来,他所要遵循的礼不是夏商之礼,而是盛周之礼。所以,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③用周礼来重建社会政治秩序是孔子一生的梦想。无论是亲身参与政治还是退而培养治国之才,孔子都在着力将自己的理想付诸实践。对于那些不遵守周礼的人和事,孔子进行了强烈批评。例如,当鲁国的正卿大夫季氏不遵守周礼私自享用天子才能拥有的“八佾”的待遇时,孔子极其愤怒,季氏的行为对于他来说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当然孔子并不是一个因循守旧的人,他不是要完全恢复周朝的典章制度,因为他意识到礼因时代而有所变化,所以他才会有这样的认识:“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④孔子所处的春秋时期已经不同于盛周时代,重建社会政治秩序的礼固然要遵循周礼,但也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做出调整,这样才能具有生命力。所以孔子对礼进行了创造性阐发,添加了“仁”这一新的理念。“仁者爱人”,这是“仁”的核心。怎样才能做到“仁”呢?孔子认为“克己复礼即为仁”。礼是外在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必须体现出“仁”,否则礼就不成为礼。“仁”是礼的核心所在,无“仁”则无礼,无礼则不能“正名”。没有规矩则不成方圆,这样,在“正名”的过程中,体现出“仁”的礼就成为能够成就方圆的、既看得见又能在实际行为中感知得到的规矩。

用政令治理国家,用刑罚整顿百姓,百姓仅求苛免而无羞耻之心;用仁德来治理国家,用礼教来整顿百姓,百姓就会有羞耻之心,并会走上正途。这样,严刑峻法并不是孔子心目中理想的使社会成员守规,从而“正名”的最佳方式。“正名”的辅助性路径:政、刑孔子虽然看重礼的规范性作用,并将其视为“正名”的重要路径,但并不认为这是唯一的路径。礼固然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并且通过为政者的示范作用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进而改善社会风气,使社会达致井然有序。但这种建立在人性善认识基础之上的、以礼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主张带有强烈的道德至上的色彩,现实社会中不是每个人都有一颗向善之心,都能做到不逾礼。当有人不接受礼的约束而做出僭礼的行为时,该如何规制?所以,如果仅以礼来使人们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是不能完全实现的,即在“正名”时礼是有缺陷的。作为不是绝对的道德至上论者的孔子也意识到了单靠礼不能“正名”这一事实,所以他提出了另外一条路径来作为补充,即政与刑。政即政策法令,刑即刑罚。就两种“正名”的路径而言,在孔子心目中政、刑是一种辅助性路径,是用来弥补礼的不足的。换而言之,虽然礼很重要,但政、刑也不可或缺。如果说礼是柔性的“正名”的路径的话,那么政、刑则是刚性的路径。

相对于礼而言,政、刑对社会成员的行为约束更具有强迫性,它带给人们的是一种切肤之痛之感,是一种惩罚性的方式使人们不敢逾规。同时礼是一种无形的、内外兼具的约束,它更多的是使社会成员知道不能做什么,而政、刑则是一种有形的、外在的约束,它不仅使社会成员知道不能做什么,而且更多的是使其知道不该做什么。总而言之,虽然孔子将礼作为理想的、根本的“正名”路径,但他并未否定政、刑的作用,从而为法在政治生活中预留了生存和可供创造性转化的空间,虽然此法是在中国传统语境下的、以惩罚为特点的法,而不是在西方语境下的、以个人权利为主旨的法。综上所述,孔子的“正名”是以重建社会、政治秩序为目的、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的过程。在“正名”的过程中,以“仁”为核心的礼和政、刑互为补充的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具体的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所以“正名”不仅使人们具有规则意识,而且使人们有规可守。虽然孔子提出“正名”是鉴于当时社会、政治混乱的现实,具有那个时代的特色,但就整个人类发展而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生活都需要一定的规则才能够良性运转,否则将陷入混乱当中。所以,孔子的“正名”主张不仅在古代具有稳定秩序之意义,而且在当代也是如此,尤其是对正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更是如此。

作者:田湘红 单位:北京物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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