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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当今家庭金融投资风险

来源:中文期刊网位置:经济科学时间:13-05-28 08:54

中国家庭的风险分析

(一)中国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根源一方面,中国经济转型是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触发器。经济转型对于中国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98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提出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十字方针,“九五”期间中央明确提出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十五”期间将经济结构调整作为发展主线,“十一五”期间更是把经济方式转变作为战略重点。经济危机后,为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创新能力,中国政府加快了需求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步伐。经济体制转型要求金融体制与之相适应,这种变动存在不可预见性,因而也为家庭金融投资带来了风险。另一方面,社会变迁成为中国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催化剂。首先,家庭制度的转变加大了老年人金融资产的不安全性。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以往大多数子女在已婚后会选择与父母同住或者居住在附近。长期以来这种传统的家庭制度有力地支撑了家庭金融投资。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受西方和制度的影响,传统的家庭濒临解体,越来越多的家庭显现出小型化的特征。《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2》显示,75.2%的已婚成年子女不与父母居住,而且空巢家庭超过13.3%。这使传统的养老习俗受到挑战,家庭养老的功能弱化。在风险程度日益加大的下,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年轻家庭金融投资能力不足,而风险承担性较差的老年人家庭却持有更高的金融资产,使得家庭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安全性加大。其次,新老金融观念的矛盾增加了家庭金融投资风险。从传统来看,中华历来崇尚勤俭持家、自力更生,反对奢华拜金、不劳而获,在消费习惯上倾向于克制自律,通过生产创造财富并且实现保值增值。然而随着市场化、全球化、化的潮流,新型金融观念兴起,尤其在年轻人中信用卡消费盛行,并且存在非理性投资冲动,中国家庭金融投资处于两种金融观念的磨合期。(二)中国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因素投资风险是指投资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中国家庭金融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是社会变迁和经济转型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所有家庭金融投资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了解风险进而判断风险极为重要。1.制度风险中国家庭金融投资的制度风险包括经济制度因素和金融制度因素。在经济制度方面,目前中国的经济增长仍然是以投资拉动为主,技术进步的贡献有限。这种粗放型的经济运作方式效率低。以投资扩张主导经济发展,导致供应量增加,容易引起通货膨胀,从而影响家庭金融投资。这也是中国迫切需要经济转型的原因之一。在金融制度方面,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体制,即所有社会资金全部以拨款为主,只是充当“出纳员”的角色。改革开放后开始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了健全的货币制度,形成了功能完备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了竞争有序、开放的金融市场,形成了灵活、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但是仍然存在政策性金融比重过高,银行产权结构单一、治理结构和制度不健全、监管制度呈现行政性倾向等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曾指出,1997年的东南亚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坏的银行制度。因而当前的银行制度为金融体系的安全埋下了隐患。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经济周期、通货膨胀、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理财机构运作风险及收入支出风险等。复苏、高涨、危机、萧条是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宏观经济总是围绕着这四个阶段在一定的时期内循环反复,构成了家庭金融投资中最难控制的风险。其他方面:通货膨胀初期以及持续一段时间之后的价格波动,会对家庭金融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鉴于所有的金融活动都与当前以及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息息相关,家庭金融也不例外,因而家庭金融会受利率风险的影响;随着全球化以及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外汇储蓄存款,对不同币种之间汇率的依赖会产生汇率风险;如果家庭所持股票、债券的发行企业倒闭或者缺乏偿债能力,家庭金融投资就会面临违约风险;作为单个投资主体的家庭,受信息和交易成本的限制更倾向于选择理财机构进行金融投资,而理财机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投资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羊群效应”,无形中也会向家庭投资主体转嫁风险;还有收入风险,主要是中国家庭收入仍然远远低于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无法做到尽可能多地进行分散性投资,而且雇佣关系、供需关系变化以及养老、医疗的压力加大了家庭收入、支出的不确定性,为家庭金融投资增加了风险。总之,金融市场的多元化为家庭投资增加了选择的空间,但是也提高了风险规避的难度和不确定性。3.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包含外部因素和投资家庭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外部因素包含前文提及的人口老龄化,然而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风险全球化。2008年经济危机已经证明了国际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特征,一旦某一国家或者地区显现出危机的迹象,就会迅速蔓延。从内部因素来看,主要是家庭金融投资者的有限理性。这种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家庭投资者的预见能力不足,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方面知识存量不足,不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律,造成盲目投资。

日本应对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经验

日本家庭金融投资的背景与中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同样经历了经济转型,经济制度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家庭制度也发生了重大转变,老龄化社会问题突出;而且中国与日本均受儒家文化影响,具有重和谐、伦理,提倡节俭的生活态度,因而在家庭金融投资中都偏好银行存款。不同的是,日本家庭金融资产远远高于中国。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技术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的步伐日益加快,借鉴其应对风险的经验,对于促进中国家庭金融投资理性、稳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日本政府采取多方措施提升家庭金融投资应对风险的能力。一是增加居民收入,使居民收入与家庭金融资产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早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就提出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完全、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为目的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通过解散大财团净化竞争市场;普及高中和大学教育以提高劳动力素质并推迟和延缓劳动力供给,使得工资上涨成为必然;加大的直管力度,降低普通劳动者的税率增加中低家庭收入;取消户籍限制,促进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实现公平就业。一系列措施在短短10年间使日本居民收入连续翻番,明显缩小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以及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民间金融投资因此得以蓬勃发展,家庭金融资产达到较高水平。多年来良好的收入基础为日本家庭抵抗经济危机提供了保证,提升了抗风险的能力,因而帮助日本家庭金融资产在金融危机第二年,即2009年实现了2.5%的上涨。二是加强金融安全。由于日本家庭以储蓄性金融资产为主,为了保护银行体系安全,增加投资者信心,1971年,日本建立了银行存款制度。在2008年经济危机中,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抑制个别金融机构倒闭造成的“多米诺效应”,减少家庭金融投资的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日本还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契约者保护机构,要求日本国内所有的公司和保险公司必须加入。其中投资者保护基金最高保护限额为1000万日元,保险契约保护的限额为保险额度的90%至100%。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对家庭金融投资的银行储蓄、证券及保险做了全方位的保护。这也是经济危机之后日本人均家庭金融资产仍排名世界前列的重要原因。金融中介在帮助日本家庭实现资金保值和增值的过程中,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其一,投资的培训和教育。为了促进民间投资,早在2000年,日本金融系统委员会就提出必须支持消费者在金融方面的教育,并在2004年提出“加大投资教育,丰富公众在不同人生阶段的投资体验”议题,内阁府办公室则于2005年正式启动针对大众的经济投资教育。由于政府的重视,各金融中介均十分推崇投资培训和教育。其中最著名的是日本证券商协会(JASD)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其教育对象主要分为学生、教师、普通大众。其中:学生涵盖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教育方式由玩股票游戏到观察社会动态和股市行情直至资产管理,层层深入,从小培养学生的投资意识;对普通大众的投资教育有免费培训班、研讨会、网络培训、专业的证券课程等,方式多样,不仅提升了居民投资的意识和热情,而且随着居民对金融投资市场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增强了家庭金融应对风险的能力。其二,日本金融中介信息披露方面不仅要公开投资对象的内容、经营状况,还要详细说明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程度,避免混淆安全产品和风险产品;同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案》要求,保护投资者的信息,防止由于信息流出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其三,日本政府颁布了《金融商品销售法》和《消费者契约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要对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说明,并需在充分了解投资者家庭结构、资产特征等信息后,引导投资者选择相应的金融产品,还要受理因未详细说明而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长期以来,日本在积极鼓励居民学习家庭投资的相关知识、参与各种培训、提升其风险的承担能力的同时,还大力宣传投资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SociallyResponsibleInvestment,SRI),要求家庭投资者注重投资对象的社会效益。这种作法不仅能对上市企业形成监督,促进其承担社会责任以促进社会的长足发展,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从某种程度上也能减少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

中国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应对策略

虽然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给中国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应对带来了挑战,且不能够完全化解和消除,但是结合中国自身特点,借鉴日本应对风险的经验,通过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家庭金融投资主体的互动,还是可以减少风险对于家庭金融投资冲击的。(一)中国政府的职责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收入水平是家庭金融投资的物质基础。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使居民收入连续增长,民间投资蓬勃发展,家庭金融资产达到高水平,有效地提升了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在中国,家庭收入水平总量偏低,使得中国家庭不可能大规模地进行股票、基金等高风险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加之受传统的“少消费、多储蓄”理财观念的影响,使得中国家庭金融大多集中于银行存款、保险等预防性投资。另外,收入水平低也会限制投资风险的分散。因此,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是帮助中国家庭金融投资规避风险的必要手段。其一,从分配的角度来看:在初次分配中,应当改变国民经济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趋势,出台提高基本工资的政策,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使劳动者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并且通过家庭金融投资实现财富的积累;在再次分配中,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费负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中低劳动者的金融投资提供物质基础,缩小收入差距。其二,从降低支出不确定性的角度来看,不仅要加强继续教育和职工的技能培训,而且要扩大就业途径,降低失业率,进而减少由此带来的家庭收入不确定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力度和覆盖率,保持物价稳定,减少家庭支出的不确定性。加强监管,增强风险的事前防范。由于家庭投资者与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及地位的不对称,增加了家庭在金融投资过程中遭遇违约的风险。而这种违约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所造成的。对于中国而言,除了要学习日本加强监督之外,还应当致力于统一准入条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质评级要求,加强上市公司的审查力度,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提升信息质量,降低交易费用,遏制内幕操作等不规范投资。对存在不规范经营的企业要取消资质,为家庭金融投资树立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使金融市场成为家庭金融投资的理想选择。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风险的事后补救。与日本相同,银行存款占据了中国家庭金融投资的绝对比例;然而不同的是,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在中国建立。虽然目前中国没有经历过大的银行支付危机,但不保证未来也不发生。为了完善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中国需要尽快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另外,中国于2005年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又于2011年年底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并计划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纳入保护局。由于尚处于建立初期,应当学习日本对于保护基金的管理方式,尽快扩大保护工作的覆盖范围,切实反映投资者的诉求,增强家庭金融投资的安全性。(二)中国金融中介的义务金融中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咨询等机构。金融中介要以投资者为本,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对象的经营内容、财务状况,详细说明金融产品的性质,提供可信赖的金融产品,保护家庭金融投资信息资料的安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投资主体的权益。组织投资知识培训教育,引导投资行为。总体来看,中国居民投资意识并不高,因此金融中介机构首先应当经常性地举办居民投资知识讲座和培训,深入社区对股票、基金、证券、黄金、外汇、期货等投资进行宣传,其次应与学校合作,培养学生的投资意识,全方位提升投资教育,营造家庭投资的氛围。另外,由于家庭投资者对投资的相关背景及信息了解有限,因此会呈现短期投资的特征,而这种短期投资行为正是引起家庭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中国金融中介机构要学习日本金融中介的“劝说方针”,根据投资家庭的资产特征、知识经验、家庭所处生命周期以及家庭成员的风险承担性,推荐相应的金融产品,引导家庭金融投资向长期、理性、组合化的方向发展,避免因个人非理性行为给资产带来风险。加强信息披露,创新金融产品。家庭金融投资要求详细了解投资对象的经营内容、财务状况、近期重大事件等,而对于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则要求给予安全有效的保护。因此,应当学习日本建立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统一法律、,提升金融机构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意识,在金融机构与家庭投资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同时,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企业信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理论上说,金融投资的渠道越多,越能够分散和化解金融投资的风险。目前,虽然中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在家庭金融投资中,银行存款仍占有很高比例。这就需要进行储蓄分流,拓宽家庭投资渠道。对于金融中介而言,就要创新金融产品,为投资主体提供更多的值得信赖的金融产品,使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得以分散。(三)中国投资家庭的任务后危机时代,为了应对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作为投资主体的家庭也承担着相应的任务,总体来说包括两部分:学习金融知识,遵循经济规律。金融产品不像其他产品那样具有一定的形态,看得见、摸得着,通过感官和触觉进行判断和评价,它只能通过信息的传递和反馈来反映产品的价值。这种特殊性要求投资者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学习相应的金融知识能够帮助家庭金融投资者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提高对金融信息的甄别能力,增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另外,金融知识能够使家庭金融投资者更加遵循经济规律和金融规律行事,降低非理性投资冲动,减少投资偏差。增强风险承担能力,担当投资者社会责任。长期以来,金融市场一直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和“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因此,一旦家庭决定进行金融投资,就要具有这种风险承担的意识和能力。金融资产代表了未来收益的权利,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虽然政府对投资者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但是除保护措施之外的一切可能损失必须由家庭自行承担,因而投资家庭要对风险具有清醒的认识。另外,日本长期以来所推崇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也值得中国家庭学习。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强调投资者除了要重视投资对象的财务收益,还要关注投资对象的社会性。这要求家庭金融投资者既要追求经济利益,也要追求社会利益,通过自己的投资活动证明社会性较高的企业其成长性也较高,从而鼓励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结语

中国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不能完全归属于居民家庭个体行为的范畴,因为它反映了国家经济发展中家庭部门的整体行动取向,同时也不能简单视为中国特色的特殊案例,因为它是经济危机之后很多国家共同面对的课题。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的日益严重,家庭金融投资承受着多种压力。任何某一个机构的“单打独斗”都不能有效地化解和降低家庭金融风险。只有政府、金融中介、家庭共同构建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络,才能有效应对家庭金融的风险:政府机构要大力促进经济的全方位发展,为家庭金融投资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并强化风险的事前监管和事后补救保护;金融中介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拓宽金融渠道,引导家庭金融投资趋于更加理性化;家庭投资主体要具有清醒的风险意识,积极学习金融知识,增强风险承担能力,并积极担当起投资者的社会责任。

作者:张秀娥 孙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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